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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廣大化妝品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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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萍于 2021/04/19 09:51:19 發(fā)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金都招遠
作者:金都招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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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市廣大化妝品經營者:
國家《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所有化妝品經營者必須落實的主體責任,以及不落實主體責任的法律后果。但從4月15日《問政山東》欄目曝光的化妝品經營領域違法問題看,化妝品標簽不規(guī)范、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化妝品和過期化妝品等違法違規(guī)問題仍然普遍存在。為切實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yè)健康發(fā)展,現將法律規(guī)定化妝品經營者必須落實的主體責任及不落實責任的法律后果,整理為《化妝品安全經營“七嚴禁”》,請立即依此規(guī)范自身化妝品經營活動,對違法違規(guī)問題先行自查自糾。我局即日起在全市開展化妝品市場雷霆整治行動,一旦查到違法行為,將嚴格依法立案查處并予公開曝光。
招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8日

招遠市化妝品安全經營“七嚴禁”
為有效防控化妝品經營環(huán)節(jié)安全風險隱患,針對當前存在的風險隱患問題,根據《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guī)范。
化妝品經營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經營活動(銷售化妝品、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從事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一、嚴禁經營未經國家藥監(jiān)局注冊的國產特殊化妝品和進口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是指用于染發(fā)、燙發(fā)、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fā)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依據《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經營的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擅自配制化妝品,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依據《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普通化妝品,是指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依據《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經營的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嚴禁經營者不執(zhí)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依據《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嚴禁經營無標簽或標簽不合規(guī)的化妝品(主要是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標簽未標注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安全警示等應標內容的化妝品,標簽上明示或暗示具有醫(yī)療作用、有虛假或引人誤解內容及普通化妝品宣稱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化妝品)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依據《條例》第六十一條(詳見“三”)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負責藥品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六、嚴禁化妝品廣告明示或暗示產品具有醫(yī)療作用,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依據《條例》第六十九條及《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采用其他方式對化妝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嚴禁經營含有可能危害身體健康的成分的兒童化妝品(成分包括氟康唑及其他抗感染類藥物、激素、微生物等) 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屬于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據《條例》第六十條(詳見“二”)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但依據《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如果化妝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條例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收繳其經營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招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