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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信息網絡的迅速發(fā)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xiàn)實生活融為一體,其“工具屬性”“公共屬性”凸顯,也讓網絡成為公眾發(fā)聲的重要平臺,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肆意辱罵他人、發(fā)泄私憤,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等,都有可能觸犯法律、受到懲處!
案情回顧:
2024年1月,為了吸引眼球,王某鵬編造了“人民醫(yī)院醫(yī)生虛假淫穢視頻、圖片文字信息”謠言,向微信朋友圈及好友進行傳播,造成惡劣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招遠市公安局依法對王某鵬刑事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警方提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編造、故意傳播網絡謠言,輕則承擔侵權責任,重則罰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廣大群眾要做到不信謠,不傳謠,共同構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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